全國首例違反國際公約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引發(fā)的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編者按:本案是全國首例違反國際公約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引發(fā)的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本案中,被告排放三氯一氟甲烷氣體對京杭大運河支流沿岸生態(tài)環(huán)境尤其是大氣環(huán)境造成損害,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排放消耗臭氧層物質的侵權責任。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浙05民初115號
公益訴訟起訴人:德清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德清明禾保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縣禹越鎮(zhèn)西港村兜門壩128號。
法定代表人:王美泉。
委托代理人:陸偉輝,浙江律匠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益訴訟起訴人德清縣人民檢察院與德清明禾保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禾公司 )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依法書面告知湖州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經查,德清縣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3月6日公告了案件相關情況,公告期內未有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1月26日組織進行了證據(jù)交換,于2021年3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德清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董婷婷、潘婭萍出庭履行職務,被告明禾公司委托代理人陸偉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明禾公司辯稱,被告對公益訴訟起訴人陳述的事實沒有異議,對自己的行為愿意承擔法律責任。被告目前處于停產停業(yè)狀態(tài),暫時無法支付賠償金,刑事案件過程中已繳納70余萬元,并判處沒收違法所得,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實際經營情況,減少被告需要承擔的費用。
公益訴訟起訴人德清縣人民檢察院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材料:
被告對公益訴訟起訴人提交的證據(jù)無異議。
被告沒有證據(jù)提交。
本院經審查認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出具的上述證據(jù)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 (六 )項、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 )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支付至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戶 (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湖州紅豐支行;開戶名稱: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款專戶;開戶賬號:×××65)。
案件受理費11264元,由被告德清明禾保溫材料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許婷婷
審 判 員 許金榮
審 判 員 彭偉偉
人民陪審員 周建華
人民陪審員 沈文婷
人民陪審員 蔣其欽
人民陪審員 施鎏輝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凌烈妮
文章來源:裁判文書網(wǎng)
編輯:Sa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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